
申请要求及现有来源
ICH E6(R3)原则及附件1自2025年7月23日起在欧盟适用。附件2于2026年通过,欧盟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5日,因此截至2026年10月28日不能称其已生效。应区分国际指南、国家法律、伦理批准、获批方案及当地程序。案例仅供教学,不授权更改方案、数据或医疗治疗。
欧盟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依据《临床试验条例》通过CTIS办理。监管机关与伦理机构职责不同,EMA并非各国许可的通用替代机构。应使用现行ICH术语,并排除无来源的全球合规率、审批时长及国家排名,不应以这些数据作为决策依据。
编制申报材料前,先明确研究范围。药物试验、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和其他研究类型,不一定使用同一套文件。打开TİTCK相关业务栏目的现行指南和表格,分别跟踪主管机关审查、伦理审查及中心行政准备;完成其中一个环节不能代替其他环节。
建立文件矩阵,列明名称、版本、日期、签署人、编制团队和接收方。核对研究方案、知情同意材料、研究者资料与支持文件是否一致。依据现行指南,确定预算、保险和产品文件的哪些要求适用于本研究。不要只改姓名便重复使用旧申报材料。
以书面方式明确申办者、受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及负责研究者的职责。为准备、审核、签署、提交和补充资料答复指定负责人。不能假定任务委托会自动消除所有责任。应通过现行机构说明确认获准的提交渠道与访问权限。
提交后保留收件凭证、参考编号、往来通信及各版本答复。将每项补件要求对应到正确文件和方案版本。启动研究前,核实适用于该研究类型的决定与许可是否齐备。这是一种准备方法,并非统一审批时限或获得批准的保证。
资料来源
- TİTCK · Klinik Araştırmalar
- TİTCK · Tıbbi Cihazda Klinik Araştırmalar
- www.ema.europa.eu
- www.ema.europa.e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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